2005年5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父母代交婚后房款 离婚时这笔钱怎么算
  李女士问:2002年,我哥哥领了结婚证,但因没钱买房子不愿结婚。后我父母借钱定了一套房子,并交了房屋预付款,当时办的房产证是我哥哥的名字。随后的两年,房贷是由哥哥嫂子还的。去年7月,他们夫妻俩闹矛盾,嫂子回娘家了,吵着要离婚。后来,该房的贷款暂由我用工资代还。请问该房子产权是谁的?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?若他们离婚了,我是否可请求返还父母和我交的钱呢?
  本报作答: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人为所有人,因此,不论谁替你哥哥付的房款,你哥哥都是房屋产权人。你哥哥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的房屋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你有证据证实你哥哥婚后购房,欠了你与你父母的债务,应视为你哥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,你与你父母完全可以向你哥哥和你嫂子主张权利,他们应当以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偿还你与你父母的债务。